工程契約(一)-性質(依價金給付方式分類)
工程契約依據價金給付方式,契約內容共分:
一、總價契約(總價承包式契約)
按採購契約要項第31條第1項規定:[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之一,由機關載明於契約:(一)依契約總價給付。]所謂依契約總價給付,係指承包商完成圖說及契約約定數量之工作後,除非有發生不可抗力之事件或辦理變更設計增減數量外,業主即給付固定金額之報酬,不因施工過程中之工作內容(數量及工項等)及成本(價金)可能之變化而調整。故工程結算金額=得標時之契約金額。
簡言之,就是一口價,廠商在這價錢下完成工作,盈虧自負。所以,廠商須負擔較高之風險,若廠商在公開招標等標期間未為詳細計算成本,若業主提供之文件有錯誤,則依此估算之成本即有落差,廠商須將受有損失,不利於廠商。
總價契約之漏項、數量差異,價金調整等議題,將逐次討論。
二、實作實算契約(單價承包式契約)
按採購契約要項第31條第2項規定:[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之一,由機關載明於契約:(二)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所謂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係指以契約中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工時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數量結算。
若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之比例,增減之。
簡言之,真正的價金總價,須待完工後,依實際施作之工項、數量乘以契約中所列之單價。優點是廠商不易承擔價金風險,但卻易生拖延工期和浪費材料情事,業主無法控制預算,不利於業主。
三、混和契約(乙式計價)
按採購契約要項第31條第3項規定:[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之一,由機關載明於契約: (三)部分依契約標示之價金給付,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所謂部分依契約標示之價金給付,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係指混和總價契約和實作實算契約之精神,蓋一工程中,並非每一工項均得實際精算人時、工時,以及所需機器、材料數量等,最典型之工程如清除掘除。再者,每一工項中亦有不同施工方式,除業主有指定施工方式或廠商於投標文件已說明將採之施工方式外,僅得以投標時可得知之資料或經驗推估最合理之施工方式,予以事先估算,並於詳細價目表中約定一式計價。
四、成本加酬金契約
按採購契約要項第31條第4項規定:[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之一,由機關載明於契約:(四)其他必要之方式。]所謂其他方式,如即成本加酬金方式,此觀採購契約要項第40條規定:[契約價金以成本加公費法計算者,應於契約訂明下列事項:(一)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經機關認可之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二)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之內容自明。
簡言之,即業主以廠商完工時所花費之成本,加上契約約定之報酬,作為工程款。惟為公平履約及控制成本,契約需事先約明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且廠商應核實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經機關認可之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
五、統包式契約(Turnkey)
按政府採購法第24條:[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第一項)。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第二項)。]又按其立法理由稱:[明定各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辦理統包。二、統包是國際上經常採用之發包方式,其內涵為從方案選擇、規劃設計、材料購置、施工管理、設備安裝等作業,均交由同一業者負責統籌執行,於驗收合格後,再移交業主使用。其優點包括減少管理之界面及人力、責任界定清楚、縮短工期降低工程成本、提升廠商技術能力、激勵新工法及新材料之引進或研發等。三、「統包」是解決傳統工程模式執行缺失之良方,值得政府採行;]
揆諸上開內容可知,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可辦理統包,而所謂統包,係指工程或財務採購之設計、施工到完工,均由同一廠商負責包辦。優點為業主承擔之風險較低,按理應可減少工程履約糾紛。
但在台灣,多以傳統承攬契約模式執行,或在無平衡對下條件下,要求廠商負擔超出工作範圍外之風險,反而造成諸多爭議,
------以下為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03.1.22修正)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屬於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之部分,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屬於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之部分,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二)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之部分: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時,其逾5%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3.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三)採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給付之部分: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